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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1]
第一條 為了保障著作權人依法行使廣播權,方便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就播放已經發(fā)表的音樂作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方式、數(shù)額等有關事項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約定。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已經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標準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以下稱播放錄音制品)的,依照本辦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播放,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以無線或者有線的方式進行的首播、重播和轉播。
第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可以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固定數(shù)額的報酬;沒有就固定數(shù)額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廣播電臺、電視臺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為基礎,協(xié)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一)以本臺或者本臺各頻道(頻率)本年度廣告收入扣除15%成本費用后的余額,乘以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guī)定的付酬標準,計算支付報酬的數(shù)額;
(二)以本臺本年度播放錄音制品的時間總量,乘以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計算支付報酬的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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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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